(2016)吉0191民初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吕旋,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旋,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1民初00199号原告:吕旋,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汪晗,吉林省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717号三层。法定代表人:范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小飞。原告吕旋与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安盟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其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旋及委托代理人汪晗、被告中航安盟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小飞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旋诉称:2014年12月7日,驾驶人李亮驾驶车辆(×××)在农安县巴吉垒镇洼中高大队7组撞到杆子发生事故,致保险车辆受损。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李亮负全部责任。吕旋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吕旋多次交涉,中航安盟保险公司不履行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中航安盟保险公司立即给付吕旋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56878元、事故救援费1300元。中航安盟保险公司辩称:我方对事故真实性存在异议,根据我方报案记录显示对方描述的损失是两次事故造成,并非诉状中所说一起事故造成,所以我方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根据吕旋、中航安盟保险公司的举证,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2月7日,驾驶人李亮驾驶车辆(×××)在农安县巴吉垒镇洼中高大队7组先撞到柴火垛又撞到路面的石头,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李亮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维修费由李亮支付。吕旋为本案所涉车辆的所有人,与李亮为亲戚关系,中航安盟保险公司承保该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额84491元。吕旋至吉林省地中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花费56878元,事故救援费1300元。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和行驶证、还款证明、信息表、保险单、事故认定书、发票两张、结算单等。本院认为,中航安盟保险公司承保本案车辆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吕旋的车辆发生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中航安盟保险公司应赔偿吕旋的车辆损失费56878元、事故救援费1300元。中航安盟保险公司的异议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吕旋车辆损失费56878元、事故救援费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4元,由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