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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白付芳与白鲜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付芳,白鲜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付芳,男,汉族,1960年12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鲜华,男,汉族,1976年6月7日出生。上诉人白付芳因与被上诉人白鲜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859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