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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林某某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云新法天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某某应将梁某某的抚养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交纳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此外,本院依法到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某某的下落,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某和梁某某。2016年4月5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某和梁某某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永雄审判员  梁辉豪审判员  赖家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