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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6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方建辉与北京双泉燕山地毯有限公司等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辉,北京双泉燕山地毯有限公司,北京燕山集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取回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6295号原告方建辉,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双泉燕山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双泉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殿明。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石利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燕山集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殿明。委托代理人张悦林,男,1968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玉庆,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辉诉被告北京双泉燕山地毯有限公司、北京燕山集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建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建辉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方建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