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叶怀德与罗宗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怀德,罗宗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302号原告叶怀德,男,生于1962年2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和平,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罗宗财,男,生于1950年8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怀德与被告罗宗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怀德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庭审时以“诉讼主张的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怀德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怀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4330元,由原告叶怀德负担。审判员 杨绍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