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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平与田明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田明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2民初1047号原告李平,男,生于1968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仁和镇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映海,系遂宁市射洪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明树,男,生于1966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万林乡居民。原告李平诉被告田明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彪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平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映海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平和被告田明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平诉称,原告李平与被告田明树口头约定由原告李平为被告田明树的房屋做罗马柱、欧式窗套线等装修工程。双方于2015年3月16日进行了装修工程的结算,2015年3月17日,田明树向李平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李平水泥构件款34000元(叁万肆仟元)整,事实。欠款人:田明树,2015年3月17日。2016年1月20日左右,田明树支付了6000元。此后,我多次向被告田明树催收剩余工程款28000元,田明树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田明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原告李平与被告田明树口头约定由原告李平承包被告田明树房屋装修中的罗马柱、欧式窗套线等项目。双方于2015年3月16日进行了结算,2015年3月17日,被告田明树向原告李平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李平水泥构件款34000元(叁万肆仟元)整,事实。欠款人:田明树,2015年3月17日。”2016年1月,被告田明树向原告李平支付了6000元。原告李平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前述请求判决。上述事实,有本院采信的原告李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田明树的户籍证明一份、结算清单原件一张、欠条原件一张、何林的询问笔录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李平承包被告房屋部分装修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李平已完成双方约定的装饰装修工程且经双方结算后被告田明树现仍下欠工程款共计2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田明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平下欠工程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田明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