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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伟与深圳市卓瑞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深圳市卓瑞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149号原告:周伟。被告:深圳市卓瑞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168号名优采购中心B座501室。法定代表人:刘可,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深圳市卓瑞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卓瑞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桑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