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宝桢与张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桢,张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448号原告:王宝桢,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张虎,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王宝桢与被告张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传唤被告应诉,并将上述情形告知了原告,原告既不同意撤诉,也不能进一步协助本院依法向被告有效送达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王宝桢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之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宝桢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为生效。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欣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东大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一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