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蔡德宝与朱来佐、来成迎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宝,朱来佐,来成迎,来逢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430号原告:蔡德宝,男。委托代理人:李翔,莒县刘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来佐,男。被告:来成迎,男。被告:来逢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德宝与被告朱来佐、来成迎、来逢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德宝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德宝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德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德宝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