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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蔡德宝与朱来佐、来成迎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宝,朱来佐,来成迎,来逢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430号原告:蔡德宝,男。委托代理人:李翔,莒县刘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来佐,男。被告:来成迎,男。被告:来逢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德宝与被告朱来佐、来成迎、来逢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德宝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德宝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德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德宝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