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田虎、田银生与于志永、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虎,田银生,于志永,张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073号原告田虎。原告田银生。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志永。被告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虎、田银生与被告于志永、张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虎、田银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虎、田银生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虎、田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田虎、田银生负担。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刘 雨人民陪审员 张昕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姬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