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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田虎、田银生与于志永、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虎,田银生,于志永,张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073号原告田虎。原告田银生。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志永。被告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虎、田银生与被告于志永、张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虎、田银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虎、田银生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虎、田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田虎、田银生负担。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刘 雨人民陪审员  张昕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姬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