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906号原告赵某某,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赵某某与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国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广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李亚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广辉诉称:2013年被告的鸡场水暖改造,被告将该工程(人工费)承包给原告,总工时费15000元,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期20多天完工并交付使用,双方当时没签定合同,口头约定工程完工后15000元一次付清。但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被告一直以暂时没钱为由拒绝给付,于2016年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无奈,原告依法向贵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5000元,请贵院依法裁判。李亚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李亚东养鸡场水暖改造,将工程承包给赵广辉,工时费15000元。工程结束并交付使用后,李亚东欠赵广辉工时费款15000元未能给付。经催要,李亚东于2016年1月6日出具欠据一份,未约定偿还时间。本院认为:李亚东拖欠赵广辉劳动报酬款并出具欠据,形成了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此,赵广辉要求李亚东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李亚东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赵广辉诉讼请求的默认。据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李亚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赵广辉劳动报酬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李亚东负担88元,退回赵广辉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