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刑更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楚慧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2074号罪犯楚慧子,女,1985年8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汉口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怀刑初字第003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楚慧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4年10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楚慧子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在湖北省汉口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丽霞、陈婷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黄维、王建民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楚慧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楚慧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楚慧子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其在本次考察期内共计获得9.5个行政奖励,最大减刑幅度为一年。但楚慧子犯有数罪且未交罚金14000元,具有从严掌握情形,监狱提请减刑11个月未充分考虑上述情形,应在监狱提请减刑幅度上再少减1个月,即减刑10个月以内。经审理查明,罪犯楚慧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五次季度记功,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经庭审查明,楚慧子已主动缴纳罚金14000元,检察机关据此当庭撤回有关监狱提请对楚慧子减刑11个月意见的异议,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院认为,罪犯楚慧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楚慧子已经主动缴纳罚金14000元,检察机关对监狱报请对楚慧子减刑11个月的意见没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楚慧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新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甄 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桂霄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