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8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吴刘利、吴永红、杨丽梅、郭进平、李强英申请执行自贡市鑫云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刘利,吴永红,杨丽梅,郭进平,李强英,自贡市鑫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844-1号申请执行人吴刘利,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吴永红,女,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杨丽梅,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郭进平,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李强英,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自贡市鑫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吴建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2836、2834、2835、2837、28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共计44581元,承担五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3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自贡市鑫云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449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