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德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于建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德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建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德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元村。法定代表人姚峰,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晓辉,吉林吉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建波,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生,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王子,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市德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建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德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市德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春市德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长春市德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