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6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疆景华兴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陆路港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丝绸之路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景华兴物流有限公司,新疆陆路港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丝绸之路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646号原告:新疆景华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玫瑰园21栋432号。法定代表人:孙晓宏,新疆景华兴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陆路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软件园新软创智大厦B座2楼。法定代表人:XX,新疆陆路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丝绸之路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软件园新软创智大厦A座1楼。法定代表人:XX,新疆丝绸之路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景华兴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陆路港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丝绸之路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景华兴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新疆陆路港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丝绸之路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26523.75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孙晓宏提供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3号西部国际超市小区9栋805室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景华兴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新疆陆路港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丝绸之路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26523.7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经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