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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20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现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0846。被告曾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181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廖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家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