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刑初83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2015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0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二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银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l、2013年4月,王某(另案处理)在藁城区注册成立了藁城区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藁城区市府路与四明街交叉口085号,法定代表人王某,业务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种植农作物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草莓,引进种植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合作社成立后,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由王某决定并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设立在藁域区多个乡村的代办员等人,通过向村民们宣传在该合作社存款利率高等为引诱,非法吸收村民存款。其中,由代办员李某某以向存款人出具藁城区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定期股金凭证作为存款凭证,帮助该合作社在藁城区兴安镇正公村非法吸收村民龚某、李某等123人存款共计317.89万元,返还存款人13.3991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4.4909万元。2、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向存款人出具石家庄市天成铬业化工有限公司定期股金凭证作为存款凭证,帮助藁城区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藁城区兴安镇正公村非法吸收村民张某某、张某甲等37人存款共计136.7万元,返还存款人4.2955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2.4045万元。3、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向存款人出具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未盖公章的业务凭证和其它手写收款条作为存款凭证,在藁城区兴安镇正公村非法吸收村民张某丁、李某丁等95人存款共计298.742万元,后返还存款人13.8071万元,其余款项以存款人名义存入藁城区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或垫付给其帮助藁城区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的存款人,给存款人造咸直接经济损失损失284.9349万元。4、2004年12月4日,吴某某(在逃)在藁城区注册成立了石家庄高宗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藁城区东宁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营范围是白炭黑生产、化工产品销售,日化产品、日用百货、轻工纺织、服装鞋帽、工艺品、摩托车及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间,由吴某某决定并伙同胡某甲(在逃)��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通过向藁城区村民们宣传在该公司存款利率高等为引诱,非法吸收村民存款。期间,李某某以向存款人出具石家庄高宗硅制品有限公司定期股金凭证作为存款凭证,帮助该公司在藁城区兴安镇正公村非法吸收村民龚某甲、李某甲等110人存款共计499.165万元,后返还存款人0.91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8.25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l、2013年4月,王某(另案处理)在藁城区注册成立了藁城区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藁城区市府路与四明街交叉口085号,法定代表人王某,业务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种植农作物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草莓,引进种植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合作社成立后,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由王某决定并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藁域区多个乡村设立的代办员,通过向村民们宣传在该合作社存款利率高等为引诱,非法吸收村民存款。其中,由代办员李某某以向存款人出具藁城区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定期股金凭证作为存款凭证,帮助该合作社在藁城区兴安镇正公村非法吸收村民龚某、李某等123人存款共计317.89万元,返还存款人13.3991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4.4909万元。2、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向存款人出具石家庄市天成铬业化工有限公司定期股金凭证作为存款凭证,帮助藁城区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藁城区兴安镇正公村非法吸收村民张某某、张某甲等37人存款共计136.7万元,返还存款人4.2955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2.4045万元。3、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向存款人出具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未盖公章的业务凭证和其它手写收款条作为存款凭证,在藁城区兴安镇正公村非法吸收村民张某丁、李某丁等95人存款共计298.742万元,后返还存款人13.8071万元,其余款项以存款人名义存入藁城区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或垫付给其帮助藁城区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的存款人,给存款人造咸直接经济损失损失284.9349万元。4、2004年12月4日,吴某某(在逃)在藁城区注册成立了石家庄高宗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藁城区东宁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营范围是白炭黑生产、化工产品销售,日化产品、日用百货、轻工纺织、服装鞋帽、工艺品、摩托车及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间,由吴某某决定并伙同胡某甲(在逃),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通过向村民宣传在该公司存款利率��等为引诱,非法吸收存款。期间,李某某以向存款人出具石家庄高宗硅制品有限公司定期股金凭证作为存款凭证,帮助该公司在藁城区兴安镇正公村非法吸收村民龚某甲、李某甲等110人存款共计499.165万元,后返还存款人0.91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8.255万元。另查明,2015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户籍证明信;4、石家庄市藁城区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登记相关材料;5、石家庄市藁城区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证明及还款协议书;6、在逃人员信息表;7、石家庄高宗硅制品有限公司企业登记相关材料;8、石家庄高宗硅制品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吸收公众存款协议;9、李某某银行账号银行转账记录;10、刘某甲提供以酒抵款票据;11、审计报告;1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13、同案犯王某的供述;14、证人王某甲、刘某江等人的证言;15、集资人龚某、李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丁、李某丁、龚某甲、李某甲等360余人的陈述;16、石家庄市藁城区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被告人李某某名下集资人集资款底账(存根联);17、被告人李某某之妻刘某甲提供的底账(经办人留存联);18、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石家庄市天成铬业化工有限公司票据与石家庄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票据相对应的票据;19、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白条票据与石家庄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票据相对应的票据;20、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进生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