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谭秀秀,付正光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799号原告:谭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付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