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爱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黄爱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662号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郑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振华,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爱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爱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鄢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金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