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394号原告袁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0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4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经审查,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