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31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存良诉张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存良,张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31民初188号原告:吴存良,男被告:张妮,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存良诉被告张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存良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存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雨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