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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1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存良诉张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存良,张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31民初188号原告:吴存良,男被告:张妮,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存良诉被告张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存良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存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雨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