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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吕立丹与胡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立丹,胡突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197号原告:吕立丹。委托代理人:陈文莹,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突锋。原告吕立丹与被告胡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5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未履行债务。后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突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吕立丹借款9.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7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胡突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丹丹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