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6行初83号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津塘公路**号。法定代表人洪荣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喜元,该单位职工。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陈圈村。法定代表人闫立国,主任。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洞庭路133号。法定代表人杨焕香,局长。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孙国文代理审判员 田瑞刚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