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96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961号罪犯周X,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周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1月20日,共获嘉奖8次;2015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三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晓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