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立根与徐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立根,徐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1748号原告吕立根。委托代理人刘陆根,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攀。原告吕立根诉被告徐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剑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陆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立根诉称:2014年,被告徐攀承接了位于江宁的一处道路工程。因施工中需要资金周转,被告于2014年10月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攀未作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被告徐攀向原告吕立根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并于2014年11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此后,被告仍未能还款。原告经催要无果,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银行交易明细一份,以及原告代理人的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攀欠原告吕立根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据可证,被告拖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立根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徐攀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