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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强与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6-1号原告:孙强,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2022319750303677X,住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茶亭村24号。委托代理人:刘玉玲,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英键,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大楼内。法定代表人:吕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飞鹏,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诉被告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强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强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8元,减半收取12504元,由原告孙强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吴海红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人民陪审员  王美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聂 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