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与杨四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杨四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565号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地址:河间市瀛秀园。法定代表人李宗华,男,1965年10约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杨四宝,男,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诉被告杨四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河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