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程同岑诉被告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同岑,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程同岑,男。委托代理人高贵生,系黑龙江天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实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房靖,职务经理。原告程同岑诉被告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程同岑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贵生到庭参加了诉讼。坚实房地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同岑诉称,2014年9月,被告坚实房地产公司雇佣程同岑在密山市弘法寺建筑施工工地上给庙门挂瓦,约定每日工资260元。2015年10月4日13时许,程同岑在工作中,从梯子上摔落受伤,被送往密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程同岑因伤支出的各项损失向坚实房地产公司索要,但均未果。故程同岑提起诉讼。要求坚实房地产公司赔偿程同岑医疗费4213.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302.6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41812元,法医鉴定费2700元,以上共计54277.99元。被告坚实房地产公司未向本庭提交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程同岑要求的各项经济损失是否合理,被告坚实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围绕以上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程同岑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徐X出庭作证证词,证明与原告程同岑是在弘法寺一起干活的工友,一同受雇于被告坚实房地产公司。程同岑在弘法寺的山门上瓦后下梯子过程中摔下受伤,其与坚实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一于姓男子将程同岑送至医院治疗。干活期间的工资是由坚实房地产公司支付,由于姓男子转交。2、郭XX出庭作证证词,证明与原告程同岑是一起在弘法寺干活的工友,受雇于被告坚实房地产公司。2014年9月的一天,程同岑在工作时从梯子上摔落,徐民和于姓男子将程同岑送至医院。于姓男子是坚实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3、李XX出庭作证证词,证明与原告程同岑是工友,程同岑在弘法寺干活时下梯子过程中摔伤了,由于姓男子和另一工友送至医院。弘法寺山门挂瓦工程是由被告坚实房地产公司承包的。4、由密山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3张,病历、出院证及用药清单各一份。证明程同岑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4213.39元。诊断为双侧鼻骨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外鼻软组织挫裂伤。5、原告程同岑户口复印件一份。证明程同岑为农业户口。6、鸡西协和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各一份,证明原告程同岑构成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护理期间60天由一人护理,营养期限为60天。支出鉴定费2700元。7、交通费票据9张,证明原告程同岑入院、出院及做鉴定支出交通费300元。被告坚实房地产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程同岑提交的证据1、2、3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可以确认程同岑受雇于坚实房地产公司,在密山市弘法寺从事山门挂瓦工作,在下梯子时摔落受伤的事实成立。程同岑提交的证据4、5、6本院予以采信,可以确认程同岑受伤后入密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4213.39元。程同岑为农业户口,构成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护理期间60天由一人护理,营养期限为60天,支出鉴定费2700元的事实成立。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9月,被告坚实房地产公司雇佣原告程同岑在密山市弘法寺建筑施工工地上给庙门挂瓦。程同岑在下梯子过程中摔落受伤。程同岑住密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4213.39元。程同岑为农业户口,构成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护理期间60天由一人护理,营养期限为60天,支出鉴定费27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程同岑提起诉讼。要求坚实房地产公司赔偿程同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277.99元。经审查,程同岑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213.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71.71元/天x60天=4302.6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10453元/年x20年x20%=41812元,法医鉴定费2700元,以上共计54277.99元。本院认为,被告坚实房地产公司雇佣原告程同岑在密山市弘法寺建筑施工工地给庙门挂瓦,程同岑在挂瓦过程中从梯子摔落受伤,根据法律规定,程同岑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其雇主坚实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程同岑要求坚实房地产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程同岑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坚实房地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程同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4277.99元,由被告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43422.39元,由程同岑自行负担10855.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元,由原告程同岑负担123.80元,由被告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金龙代理审判员 卢秋影人民陪审员 王唯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