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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建斌与扬州润邗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斌,扬州润邗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2661号原告杨建斌。被告扬州润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沟路与黄金坝路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斌与被告扬州润邗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斌负担(已交)。审判员  王睿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春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