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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纪某、肖某甲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某,肖某甲,殷某,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刑终46号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殷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程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6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纪某、肖某甲、殷某、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鄂070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纪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纪某、肖某甲、殷某、程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10日前后,经被告人纪某提议,并与被告人肖某甲、殷某、程某共同商量组织人员以“百家乐”形式赌博,纪某和肖某甲各占抽头利润的50%。纪某主要负责邀约参赌人员,肖某甲、殷某、程某负责坐庄、收钱赔钱、当荷官。同年12月12日晚,四被告人在鄂州市锦绣吴都山庄客户部开房间,纪某邀约舒某、周某等人,肖某甲、殷某、程某亦邀约朋友,共计10余人在上述房间以“百家乐”猜“庄”、“闲”的方式进行赌博,四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300元。12月14日晚,四被告人再次在上述地点组织上述人员以同样方式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41,600元及赌具。原判认定的事实,有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纪某、肖某甲、殷某、程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上诉人纪某的上诉辩称:我和肖某甲、殷某、程某是共同犯罪,共同协商开设赌场,共同邀约人参赌,平均抽取利润,其他三人提供了场地,参与赌博,但一审对我量刑最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肖某甲、殷某、程某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纪某伙同原审被告人肖某甲、殷某、程某共同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先后二次组织他人聚赌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的事实有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舒某、周某、余某、肖某乙、祝某、吴某、肖某丙的证言;上诉人纪某,原审被告人肖某甲、殷某、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宣读、出示并质证,二审核实,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纪某,原审被告人肖某甲、殷某、程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纪某、肖某甲、殷某、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纪某提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原判对其量刑偏重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纪某、肖某甲、殷某、程某庭前供述的事实,上述四人在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过程中,各有分工,地位作用没有明显主次之分,但从提起犯意、非法获利方面比较,纪某的作用较大,原审判决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纪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明延发审 判 员  琚道弥代理审判员  刘跃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