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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与湖北大鸿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湖北大鸿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志生。被执行人湖北大鸿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枫。申请执行人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鸿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陂民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鸿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一次执行程序结束后,在庭外就履行本院(2013)陂民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达成执行和解,且双方按和解内容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陂民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平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