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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36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汉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汉文,刘栋梁,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643-1号申请执行人朱汉文。被执行人刘栋梁。被执行人刘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汉文与被执行人刘栋梁、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栋梁、刘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汉文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朱汉文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汉文与被执行人刘栋梁、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倩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