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光美与杜学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美,杜学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377号原告李光美,女,生于1990年3月3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明刚,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学雨,男,生于1987年5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址不详。原告李光美诉被告杜学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光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学雨下落不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光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杜格格。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初被告离开自己的家中,至今未归。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杜格格(生于2010年3月26日)由原告抚养。被告杜学雨在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3月26日生育一女杜格格。2014年初被告杜学雨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诉来本院请求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一份、章丘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一份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李光美离婚态度坚决,且被告杜学雨自2014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长期置原告母子于不顾,其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婚生女杜格格由原告教育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光美与被告杜学雨离婚。二、婚生女杜格格(生于2010年3月26日)由原告李光美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光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德旭人民陪审员 董 淑人民陪审员 任文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