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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利剑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812号罪犯利剑基,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茂化法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利剑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利剑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利剑基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考核期间累计被扣8分;履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利剑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利剑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