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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734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至靖江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成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