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734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至靖江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成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