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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秀伦申请执行蔡禄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伦,蔡禄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829号申请人李秀伦,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名山县,现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蔡禄美,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草场乡龙华村垭口社2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蔡禄美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执行员  刘天明执行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