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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赵文新与李映雄、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新,李映雄,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分公司,湖南金福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1352号原告赵文新。被告李映雄。被告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方豪苑29栋602室。法定代表人童应贤。被告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民东路卓越阳光商城四栋201-203门面。法定代表人谢炜煊。被告湖南金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方豪苑29栋601室。法定代表人李映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新诉被告李映雄、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分公司、湖南金福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李映雄、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分公司、湖南金福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原告赵文新的房屋(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文新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映雄、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分公司、湖南金福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原告赵文新的房屋(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文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