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海燕与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燕,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274号申请执行人:朱海燕,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3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