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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居民委员会与张晓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居民委员会,张晓艳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村。负责人李长江,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彦辉,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艳,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董秀霞,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帅,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旗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张晓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彦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秀霞、乔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性质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居民委员会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且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同意变更适格主体身份的证据,需要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故一审判决诉讼主体有误,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814元,由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居民委员会预交,应予退回。审 判 长  朱志晶审 判 员  刘 放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美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