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吴雅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吴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负责人:张祖国,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吴雅辉。本院在执行的(2015)甬慈民初字第2082号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吴雅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83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5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