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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英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3430号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388号。法定代表人:董继刚,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阳,男,满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樊志峰,男,满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刘英男,男,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英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向余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