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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世杰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86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优胜大厦5层零度空间餐厅内,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600元。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再次窃取该餐厅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700元。2016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在该大厦3层热风服装店内,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721元。被告人李×于2016年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赃款未起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李×退赔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优胜大厦5层零度空间餐厅人民币一千三百元;热风服装店人民币七百二十一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