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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段玉湘与刘建国、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湘,刘建国,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157号原告段玉湘。被告刘建国。被告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玉湘与被告刘建国、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玉湘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玉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玉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段玉香负担。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