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段玉湘与刘建国、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湘,刘建国,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157号原告段玉湘。被告刘建国。被告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玉湘与被告刘建国、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玉湘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玉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玉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段玉香负担。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