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马金龙与李满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安执字第465号马金龙:李满清:申请执行人马金龙与被执行人李满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金龙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01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满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满清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0000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000元,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150元,并负担执行费202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马金龙,利息申请执行人马金龙自愿放弃。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满清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安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马金龙与被执行人李满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审判员 张立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寿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