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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津县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县胜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津县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县胜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庞兰英,刘玉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406号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津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告宁津县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北环路东首洼刘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玉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津县胜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津镇苑庄村。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经理。被告庞兰英。被告刘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宁津县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县胜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庞兰英、刘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津县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县胜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庞兰英、刘玉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宁津县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县胜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庞兰英、刘玉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3元,减半收取3442元,保全费2381元,共计5823元。均由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爱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