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执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钦峰与韩小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钦峰,韩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执字第01388号申请执行人王钦峰,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萍,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韩小星。委托代理人李萍,法律工作者王钦峰与韩小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小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钦峰于2016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韩小星给付赔偿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小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钦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小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钦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