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振安与李大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安,李大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安,男。委托代理人王吉庆,卫辉市汲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有。委托代理人侯振林、王秋民,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振安因与被上诉人李大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48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刘振安。审 判 长 田泽华审 判 员 刘艳利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雪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