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甘义梅与被上诉人李家现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甘义梅,李家现,梁振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万泓,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万顺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威、高正权,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甘义梅委托代理人邹万泓,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现委托代理人李金金,系李家现儿子。原审被告梁振东委托代理人李国威、高正权,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甘义梅因与被上诉人李家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甘义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甘义梅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甘义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上诉人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甘义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晓燕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仲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