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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中成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中成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城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803号原告:余姚市中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西门路29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剑波,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卢柯承,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东路88号1#D11。法定代表人:周厚良,职务不详。被告: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岚镇丁家畈。法定代表人:秦文华,职务不详。被告:余姚市城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如意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立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中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城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中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中成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中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3395元,由原告余姚市中成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洪露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