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刑更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马锦杰合同诈骗罪,马锦杰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519号罪犯马锦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锦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锦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0元;连同前判决所判被告人马锦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80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9日止。被告人马锦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以(2010)一中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6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800000元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锦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锦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马锦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锦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8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